新产品试制计划项  
新产品计划
2007-11-12 14:08:17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的产业化。

   一、申报条件

   新产品是指在本级范围内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新产品应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

   (一)申报新产品计划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级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2、在本级范围内首次开发或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创新;

   3、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达到本级范围内先进水平;

   4、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

   5、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1、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包括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航空航天及交通、农业、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特别是原创型新产品;

   3、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新产品;

   4、利用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并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三)原则上不支持下列范围的产品:

   1、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传统手工艺品;

   3、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4、动、植物品种资源;

   5、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二、申报受理程序

   省级以上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法。

   (一)申报国家新产品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10份)

   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2、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3、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4、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5、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6、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7、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8、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申报省、市级新产品须填报《浙江省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申报基础上若涉及环境污染问题,需提交有关解决污染问题的技术方案(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可报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分批审批。

   三、立项审批程序

   (一)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毕。

   (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常年申报、常年受理,每年分三批下达。

   (三)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每年3~4月份由市科技局汇总报省科技厅,再报国家科技部,一年批一次。

   四、优惠政策

   (一)依据德政发[1996]74号文件精神,企业从事新产品的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准于税前扣除,且不受比例限制。

   (二)依据德政发[2002]15号文件精神: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省级以上新产品,从项目鉴定或评审确认之年起,二年内该项目所交纳的所得税县得部分的8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按该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项目所得说);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并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县补助3万元,省内新产品县补助1万元。

   (三)依据浙政[1999]1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级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近还给企业的税款,全部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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