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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德清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地域范围是指德清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所规划的范围,具体主要为武康镇、乾元镇、新市镇和钟管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具体行业为德清县生物与医药及相关产业,具体包括生物农药、生物兽药、生物医药、医药中间体及生物医药相关产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及有关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德清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环保局对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有关乡镇、部门及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协同县环保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环保局落实具体科室和责任人员,对生物与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企业生产运营后环境管理(发放排污许可证、进行污染治理等)和污染控制工作、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企业日常监测工作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有关乡镇分管领导及环保专管员配合和协助县环保局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联系、督促相关企业落实环保各项政策和任务,并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生物医药各相关企业必须落实环保负责人和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内部的污染治理等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落实环保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审批
第九条 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德清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规划范围内,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
(二)禁止在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一、二类区域建设生物与医药项目。
(三)生物与医药建设项目的生产废水必须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四)禁止在生态规划中的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生物与医药项目。
(五)禁止在城镇建成区的非工业区块内建设生物与医药项目。
(六)禁止在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生物与医药项目。
第十一条 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生物与医药项目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工艺先进。
第十三条 生物与医药企业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生物与医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生物与医药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原有在生产项目必须通过环保验收,并且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其规模、生产工艺改变,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重大变化,对环境可能造成更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后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禁止使用锅炉、炉窑等设备,必须统一集中供热。
第四章 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内容,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称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环境。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中明确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试生产的起止时间告知环保部门,并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的监测报告;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时投入试运行。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五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生物与医药企业应及时定期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生物与医药企业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所允许的排污量进行排污。
第二十九条 有生产废水排放的企业,必须规范排污口,安装流量计,便于环保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已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内企业在生产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输送易燃化工介质;
如介质特性及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
(二)以剧毒物品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的收集
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该设备设密闭排渣装置。
(三)固液分离不得使用敞口设备,淘汰真空抽滤设备。确因工艺介质的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设备,需对设备布置区域作独立隔离,并设立独立的尾气排风处理系统。
(四)溶剂储罐必须配备呼吸阀、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和降温装置。大的灌区应有冷凝系统,进行降温和吸收呼吸气。
(五)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应使用柔软塑料管。使用剧毒物品投料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对地面冲洗水及污水应作独立收集,专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污染事故应急对策和污染物消除措施,以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和减轻污染事故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必须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德清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应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及时配备和完善相应的环保基础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物与医药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