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文  
中共德清县委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县的实施意见 德委〔2006〕9号
2008-10-16 15:23:5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策部署,结合德清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战略目标和“先进制造强县、科技带动发展、人居生态优先”的战略着力点,坚持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通过培育创新主体,健全创新体系,完善创新体制,优化创新环境,转化创新成果,繁荣创新文化,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德清建设成为创新型产业突出、创新型企业密集、创新型人才汇聚,拥有众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知名品牌,在杭州大都市北部崛起的科技强县。

   2、主要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德清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具体目标是:

   ——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财政科技投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3.5%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其中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

   ——科技型企业累计达到150家以上,其中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以上;

   ——县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达到100家以上;

   ——专利申请量年均达到500件以上,授权量年均达到250件以上;

   ——实现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零的突破。

   到2020年,全县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以上,成为杭州大都市北部重要的高科技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素质人才集聚基地,跨入创新型县区行列。

   二、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

   3、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销售收入的5%和3%以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与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县优强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制度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和发明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的,分别由县财政补助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承担省级重点科研攻关、科研攻关项目的,给予5万元、3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列入市、县级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给予2—5万元补助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支持非关联的研发机构的投入资金,经税务机关确认,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支持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积极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为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的重点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合作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重点农产品种养技术和加工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6、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的导向作用,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方式。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和联合攻关,推行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制、合同制和课题制;建立 科技计划管理咨询、决策、实施、管理、监督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强化中期评估和验收考评,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三、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7、鼓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省级以上新产品,从鉴定或评审确认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所交纳的所得税县得部分的80%由财政补助给企业(按该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县得部分,经县财政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并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6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3万元。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补助2万元。

   8、鼓励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及专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农业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对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列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根据项目实际由财政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补助5万元,省级项目补助2万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对列入县重点项目的,视项目情况由县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支持。

   9、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5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全额返还,后5年按50%返还。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比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外资企业被认定为两个“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执行。积极培育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所得税征收办法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金融部门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有关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

   10、积极培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积极扶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数控机床、涂装设备、磁性材料、钢琴制造、汽车电子电器、软件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上行业中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交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实绩增长10%以上部分,前2年按县得部分的50%返还,后3年按县得部分的25%返还。

   11、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加强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和组织一批传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高传统优势产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水平。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优势特色企业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改造提升,实施引进高新技术、先进设备的升级改造项目。

   12、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积极支持重点农产品种养技术和加工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对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对农业企业承担国家、省科研攻关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补助资金可不受比例限制。对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比照省级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

   13、加快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围绕建设生态县目标,组织实施卫生、防洪与防震减灾、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科技攻关项目。积极支持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加强生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开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节水、节能、节材、节地技术和资源再生利用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大人口健康与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

   四、加快科技基础平台建设

   14、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支持重点产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以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的县以上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县财政给予专项支持。加强生物医药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新药开发和研制、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区域行业检测中心建设,以行业协会为基础,支持建立以行业科技服务为重点的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对经县科技管理部门确认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

   15、加强科技孵化器建设。积极支持县科技创业园建设,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立民营科技孵化器,鼓励与现有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相结合建立科技孵化器。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科技孵化器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创业企业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经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所得税按县得部分100%给予补贴,后3年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3年内增值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6、加强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积极支持各类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投融资平台建设。设立担保风险基金,凡向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及县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累计超过担保总额的70%的担保机构,经县科技部门审核,给予不超过科技型企业累计担保额3‰的担保风险基金支持。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7、积极支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专利技术。对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限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2000元、1000元。鼓励引进专利技术,对引进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2—5万元的引进专利补助;支持实施自主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5000元—2万元的专利实施补助。

   设立德清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1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社会专利意识。培育专利示范企业,对被列为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把获得发明专利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评奖及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9、推进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优势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免检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0、鼓励争创自主品牌。积极鼓励企业发展品牌产品、加强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形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21、强化创新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对入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素质人才发放技术津贴,申报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在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级人才。企事业单位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对通过学习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积极支持通过建立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和研究生实践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加快培养技术人才的同时,重视培养科技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经理人。

   22、加快创新人才引进步伐。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开设“绿色通道”,大力引进急需人才。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回本县创业、到村(社区)就业和从事现代农业开发,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2年内回本县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时未落实就业的,3个月内给予生活补助费;对引进高学历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住房货币补贴;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列入成本。建立柔性人才机制,推行特聘专家制度,鼓励开展智力引进、业余兼职和人才租赁等人才柔性流动。积极依托各类载体,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突出引进创新团队和核心人才。

   23、搭建创新人才创业平台。加快人才创业载体建设,鼓励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中心。实施人才创业示范工程,依托人才示范点开展人才创业示范活动,促进技术互补、信息互通、市场互动。设立人才专项资金,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长,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24、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采取期股、期权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允许科技人员以智力付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通过合约方式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益。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工作者,给予配套奖励。建立新就业大学生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人才工作考核,将人才工作纳入用人单位评优评强等考核的重要内容。

   25、加大科技普及力度。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比例,到2010年,财政科普经费达到人均1.5元以上。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营业税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农村科技普及,逐步建立提高农民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体系。加强对社区教育的投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科教资源,大力开展青少年学生科普教育。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氛围,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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