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在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应范围,结合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一、评奖条件
◇省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省、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市、县级
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必须是按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完成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1、开发应用具有国内、省内、市内、县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在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工程建设、生产设备及装置研制改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5、科学技术研究、科学考察、软科学研究等成果。
获奖项目必须是本级范围内、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审时尚未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可由申报单位申请缓评或评审中确定缓评。
“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德清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二年评定一次,对上二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二、评奖程序:
1、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个人所在单位上报县科学技术局,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对申报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初审,签署具体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省、市科技局。
2、受理时间:
3、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委发布的《关于调整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6]176号、[1996]财综74号、浙科成发[1996]144号),收费标准为:
申报省政府科技进步奖,收评审费每项300元;
申报市政府科技进步奖,收评审费每项200元;
省市同报,每项收评审费500元。
三、奖励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以从技术开发项目投产三年内最好年度新增效益(税后留利)中提取3%,农业项目可在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
◇省级
奖金数额: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省政府不颁发奖金。
◇市级
奖金数额: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市政府不颁发奖金。
每年原则上评定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1个,二等奖项目5个,三等奖项目15个左右。
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另定。
获奖项目,除市政府发给奖励证书及奖金外,由市科技局对获奖励项目的完成者,增发个人荣誉证书。
◇县级
奖金数额: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县政府不颁发奖金。
原则上评定一等奖项目1个,二等奖项目4个,三等奖项目6个。
对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另定。
获奖项目,除县政府发给奖励证书及奖金外,由县科技局对获奖励项目的完成者,增发个人荣誉证书。
四、奖励证书归属及奖金分配
1、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额的50—70%,要保证分配给在该项目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在推广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各获奖单位应尊重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3、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4、奖金分配方案报县科技局备案,同时按隶属关系抄报各主管局。
5、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业务考核和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