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市级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省级:
(一)必须是从事认定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性企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级:
(一)属于上述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照章纳税、合法经营。
(三)企业负责人有强烈的高新技术意识,重视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五)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总额的3%以上。
(六)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利税率应在2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收入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1.达到当前国内同类产品先进以上水平。
2.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3.产品质量经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八)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环保符合国家的要求。
三、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省级: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科技评估机构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浙江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经贸、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省科技厅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市级: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软盘。该申请书包括:企业概况、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及申请理由。
2.必备的附加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3)产品评审、鉴定、验收报告。
(4)属环境污染项目须提供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须提供行业许可证及入网证。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报送软盘一张。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三)市科技局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审。
(四)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照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五)市科技局审核、批准。批准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四、监督管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核的,取消其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第一年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再次不合格,则取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前,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年2月15日前企业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考核表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须及时向省或市科技局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由省科技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优惠政策
(一)依据浙政[1999]1号文件精神:
1、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
2、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3、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依据德政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增值税三年内县得部分由财政补助给企业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