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二、国家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认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三、国家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开发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办法参照开发区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省科技厅每年按认定条件对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及资格。
(二)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重新申报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五、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