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003-7-11 8:07:49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申请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技术或产品开发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或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设备,经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的项目。

   一、申报条件

   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主要参照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编制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具体范围是: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航空航天技术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不断发展和我省实际,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和修订。

   凡申请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生产产品属于以上范围,且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属新建项目并已经计划部门批准列项,其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

   (三)项目占用土地与消耗能源少,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二、申报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报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立项批准书;

   4、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不定期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立项审批程序

   县科技局对申请人所申报的材料,对其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认定依据与条件,作出审查结论。如发现所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产业化项目,省科技厅将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四、项目管理及验收:

   (一)经批准立项的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联合发文下达,补助经费首付70%,待基础上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30%。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下达后的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好合同,据此申领经费。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进度要求全面完成基础上的有关内容和任务,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委员会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主要成果简介;

   3、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五、优惠政策

   (一)依据德政发[2002]15号文件精神:

   1、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增值税三年内县得部分由财政补助给企业50%;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合理用地出让价格不高于成本价。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净收益部分全额返回,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给予优惠;免征建设过程中的配电贴费。

   3、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县视项目情况安排部分贴息资金。

   (二)依据德政发[2003]9号文件精神,对列入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费,项目因征用土地交纳的有关规费县得部分全部减免,其它有关规费县得部分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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